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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解讀

欄目:行業資訊 發佈時間:2024-03-01

1月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佈新版《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的出台,對促進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和安全穩定發展,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次修訂主要是根據國家法律和山東省地方要求對相關條文作出進一步的補充和細化,將我省在安全生產工作實踐中的優秀經驗做法以及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總結上升為政府規章,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工作體制和機製作了新的規定。同時,對有關部門的名稱進行規範,刪除了職業衛生及相關罰則要求。

修訂後的《規定》條數從38條變化為36條,其中刪除5條、新增3條、修改23條,從修改內容來看,首先是強化了安全主體責任內容、強化了技術管理機構及責任人職責、強化了安全總監配備標準、強化了突發事件時緊急撤離要求;其次是優化了小微型企業的制度數量、優化了安全規程的內容要求、優化了安全管理協議的要求、優化了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的安全職責;再次是明顯減少了行政干預,在管理制度修訂、註冊安全工程師配備、班組安全建設責任等方面進行更為貼近實際的調整;最後是明確了危險作業範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等基本內容。

    在企業安全生產過程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與否起着決定性的作用,企業要結合實際,快速將《規定》要求轉化吸收,修改安全生產責任制並組織宣貫培訓,讓每一名職工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保障企業的長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