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成都市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并规定执行排放标准。
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标准按以下7个控制指标(单位:mg/L)执行。
(1)化学需氧量(CODcr):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50,其他地区≤60;
(2)氨氮(NH3-N):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8,其他地区≤15;
(3)总磷(以TP计):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其他地区≤2;
(4)总氮(TN):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5,其他地区≤25;
(5)悬浮物(SS):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0,其他地区≤30;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0.5,其他地区≤1;
(7)动植物油: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其他地区≤3。